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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意义重大

青海海东的这个植树季,和往年一样,又不一样。

一样的,是延续多年、一代接一代的义务植树传统;不一样的,是今年开始,当地开展义务植树有了地方性法规。每人每年种多少树,怎么验收、如何管护,各单位间如何组织、分工协作,资金引导、机制保障等如何到位,都有了明确规定,在确保绿化实效上又进了一步。

用地方立法为生态环境护航,海东不是个例。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逐步获得地方立法权,可以依法在环境保护等领域制定地方性法规。《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庆阳市禁牧条例》《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大批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守护蓝天碧水净土发挥了重要作用。

4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的共有财富。”守护绿色发展,协调人与自然,要有完善的制度。这其中,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意义重大。

我国幅员辽阔,资源禀赋不甚平衡,生态环境差异显著。环境治理措施,也需因地制宜。相对来说,地方立法机构更熟悉当地的环境治理情况,更知晓当地群众对生态产品的需求,制定的法规也就更有针对性。近年来,环境治理的诸多案例证明,基层富有创造力,好经验常来自一线。今年3月,中办、国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

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要符合中央大政方针精神,确保国家法律和上位法规落细落实。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要重视总结地方经验,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逐渐增加,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不能躺在纸面上,关键还是要推动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知乎心、见于行。(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