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野生动物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淄博市原山林场党委书记孙建博建议增设捕猎、饲养、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罪。
在他看来,不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满足了某些人滋补养生的口腹之欲,形成了一条“捕猎-运输-贩卖-消费”野生动物黑色利益链,而这恰恰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灾区,必须通过立法从源头上进行更加严格的管控。
我国刑事立法高度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将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1997年刑法对上述规定作了吸收和完善,进一步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各个环节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作了规定。为加大惩治滥食野生动物和破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购买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购买非法狩猎来源的其他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孙建博认为,应适当扩大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规定非法猎捕、交易其他野生动物的犯罪。“应当用最严厉的法律规定,彻底禁止非法捕猎、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通过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