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对我国“十四五”时期和未来15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战略部署,提出要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这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更好发挥法治作用,推动和保障“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和国家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出发,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党和国家工作中的突出位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举措和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法治对于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具有“固根本”的保障作用。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党和国家通过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并不断巩固、坚持并不断完善一整套具有根本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制度体系。实践证明,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我国宪法法律确立了一系列具有根本意义、根本性质的制度,奠定了国家制度根基,起到了强基固本作用。主要包括:(1)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确立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国体;(2)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领导制度;(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立以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4)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确立国家指导思想制度;(5)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6)由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构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7)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8)其他各方面的重要制度。这些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奋斗和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党和国家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时深刻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法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拥有独特地位、权威和影响,得到广泛认同和普遍遵从。运用法治力量“固根本”“强根基”,对于保障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对于确保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对于全社会成员各种行为和活动具有“稳预期”的保障作用。毛泽东同志在领导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这里讲的实际上就是法治稳预期的功能。
法治的功能既体现在对于国家和社会各种关系予以确认、保护、规范和调整,又体现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发挥引导、定向、推动和促进作用。实行法治,通过确立和实施稳定、公开、规范的制度机制和行为规范,能够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提供牢固基础、持久动力和广阔空间。各种制度机制和行为规范一经法律法规确定,即具有统一适用、一体遵循、一视同仁的性质;没有法定依据,不得随意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确立及其活动,财产权的界定和财产关系、产权关系的有效保护,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和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政府对市场的调控、监管、引导和服务,市场竞争下的社会保障和社会发展,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交往,等等,这些都需要完备的法治规范和保障,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为主体能够基于稳定的、合理的预期对各种关系和行为进行判断并作出选择。因此,在法治框架内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有利于全社会稳定预期、增强信心。
法治对于国家和社会未来发展具有“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中外历史经验和教训都表明,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立足于解决当前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目标和发展的战略谋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路该怎么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按照唯物史观,法治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表现和反映。归根结底,法治“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取决于它是否适合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要求,是否适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一般而言,法治应当是经验的总结、规律的反映、社会的共识,并且能够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这样的法治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良法善治”,其“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就发挥得比较好;反之,其作用就发挥得比较差,甚至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阻碍和消极作用。社会主义法治是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法治,必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发挥重要的、持久的保障作用。
新形势下更好发挥社会主义法治作用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功能功效的新阐述新要求,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作用。基本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完备有力的法治保障。
贯彻上述基本要求,更好发挥法治作用,应当坚持和遵循以下重要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通过法治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
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依法治国必须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
三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但不照抄照搬。
四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五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整体谋划、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领域各环节各层面法治建设。
六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任何公民、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行为准则,维护宪法权威。
七是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抓住法治关键环节,着力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监督、法律服务、法学教育、法治研究、普法守法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八是坚持处理好法治辩证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和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相协同。
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保障作用的主要任务
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将承载越来越多的使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积极适应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深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筑牢国家安全屏障。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运用,积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各项工作。要把法治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救济等活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
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完善诉讼制度,加强司法保护,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着力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体制机制完善和相关工作。
加强对法治实施的监督,保证法治实施机关切实履行法治实施职责。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对法治实施的监督,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要依法加强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法治实施机关及其工作的监督,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切实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切实得到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切实得到尊重和维护。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做好法治实施工作,必须让法治走向社会、走向基层、走向群众,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社会成员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养成法治思维方式和法治行为习惯,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各级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做到敬畏法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从宪法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