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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跟随一个人的一生,对一个人来说意义重大。为新生儿起名,是父母的一件大事。与以前重名率高相比,现在的父母更注重给孩子起一个独特的名字。那么,给孩子起名是否可以随意而不受限制呢?

这个话题涉及民法典人格权编对姓名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看来,起名并不能任性。比如在下面这个案例中,吕先生给孩子起的名字就被派出所拒绝登记了。

2009年,济南的吕先生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不料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当地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为由而拒绝。

吕先生不服气,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这个案子涉及的姓名权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这一引发热议案例的焦点即为姓氏选择问题。这一案例的出现,也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民法领域的法律作立法解释,“北雁云依”案也成为适用这个立法解释的首个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父母、其他直系长辈血亲、法定扶养人以外的其他扶养人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有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是存在正当理由。本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此后,“北雁云依”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案例发布。这就意味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参照此指导案例。

由此看来,“北雁云依”中的“北雁”,不在孩子的父亲、母亲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或扶养人的姓氏之列,也没有用作姓氏的正当理由,所以“北雁云依”也就没办法作为办理户口登记的姓名。

相比用来办理户口登记的姓名,网名在网络时代对于人们来说也很重要。尤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名,也会与人们的真实姓名一样,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并往往享有一定声誉。如果盗用这样的网名,也可能会带来巨大利润。

假如,李先生用网名“L老师”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内容,成了粉丝百万的“网红”。有一天李先生发现,王先生用和他一样的网名,在另一平台发布内容,并且从评论区发现很多网友以为这就是李先生本人的账号,而王先生也一直没向网友们说明真实情况。李先生表示,王先生有盗用自己网名圈粉并谋取利益的嫌疑。因此,李先生提出了问题,他的网名是否受法律保护,他是否可以维权?

注意了,民法典对此有规定。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这就是说,民法典在将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纳入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保护范围时,也为其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需要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也就是说,“知名网名”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知名网名”的行为,法律也是不允许的,想着借用“知名网名”蹭热度的行为也不能任性了。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