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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区域协同立法成为高频词之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对推动地区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协同立法作为立法领域的新事物,对于落实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区域协调发展涉及跨区域的重大改革,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因此协同立法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地方之间如何建立完善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如何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妥善处理好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关系?如何将区域协同立法形成的机制优势转化为区域协同治理效能,用法治力量破解协同发展难题?一系列新课题给地方立法带来新的挑战。

区域立法协作从理论构想变为立法现实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4年,由上海牵头,浙苏皖齐心协力,就成功实现了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立法协同。三省一市采取互补型立法,确定了各地立法中规定的标准条款,分别制定或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条例中均专章规定了“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立法协作的成功,可以说是我国地方立法实践的创新之举,使得区域立法协作从理论构想变为立法现实,对于长三角地区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协同效应具有积极作用。

今年9月24日、25日,浙江、上海、江苏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决定,在关键条款和内容表述上保持高度一致,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实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说,示范区这一国家战略的基本特点是“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这一重大改革就需要妥善处理好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的关系。

需要关注的是,此次长三角一体化协同立法还开创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询问答复和地方协同立法密切配合的新模式。据了解,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与江苏、浙江两省人大常委会沟通和协作、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关于示范区法治保障问题的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书面答复意见支持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协同,共同就示范区建设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这也成为我国立法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

协同立法为区域协同发展注入法治动力

记者从会上获悉,近年来,各地人大认真抓好协同立法工作,依法保障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落地。

今年1月18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此前,同一条例的河北版、北京版分别于1月11日、17日在两省市人大会议上通过,今年5月1日起同步施行。这是京津冀三省(市)首次开展区域协同立法,也是全国首创,探索了地方立法新形式。

自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以来,三地人大常委会不断创新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围绕立法规划计划和具体立法项目,通过征求意见、协商论证专题研究等多种形式,加强协调对接、信息交流,已就50多部法规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工作协同。

今年9月18日,第七次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天津召开。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拓展协同工作领域,健全协同工作机制,由立法协同向监督协同拓展,由部门专项协同向整体工作协同拓展,推动实现更多项目立法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努力构建相对统一的区域法治环境。

建议加强指导培训解决地方现实需要

区域协同立法是立法活动中的新生事物,涉及一系列重大复杂的理论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鉴于此,本次会上,一些地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如何在国家层面推动区域协同立法开展调研,必要时出台文件,加强工作指导,解决地方协同立法中面临的实际困难。

“为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国家战略,重庆市现在正在推进协同立法,第一步就是立法优化四川和重庆的营商环境。我们两地已经交换了几次意见,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还有很大的工作量。现在面临的现实问题就是没有经验,需要指导。”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越建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加强对地方协同立法的指导。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良也希望全国人大能加强调研、加强指导、加强培训。“现在长江流域的区域协同立法做得很好,黄河流域的协同发展问题也应当予以关注。黄河流经的各省市现在都面临这个问题,怎样尽快出台或者协同落实推进黄河母亲河发展。几个省市联合推进,不但能更好地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还可以实现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记者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