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及时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让两年前被认定为“红色文化遗存”的龙岩临时县委旧址,幸运地保存了下来。
福建省龙岩市是著名革命老区,全市革命遗址多达410处,可移动革命文物多达34272件。但近年来龙岩也在快速发展,在城市道路、新区建设中,多次出现与不可移动文物的冲突,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加强立法保护。在这样的背景下,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9月通过了《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通过立法形式加大了保护红色资源的力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山东滨州、江西吉安、广东汕尾等十多个地级市通过了保护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组织专题调研,赴福建龙岩、湖南湘潭、江西萍乡等革命老区走访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主任胡健在调研中深刻感受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红色文化的立法保护,有利于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在全社会形成缅怀、崇尚、学习英烈的昂然正气和浓厚氛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多地对红色文化进行立法保护,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红色资源和传承红色基因,建议在时机成熟后总结立法经验,在国家层面制定红色遗产保护法,从物质和精神双重层面系统规定红色资源保护问题,让红色基因成为我国无法忘却也不能忘却的珍贵遗产和记忆。
立法对象界定方面暂未统一
地级市掀起“红色立法”热潮的一大原因,还要追溯到5年前。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一些城市,将目光聚焦在“红色立法”。而摆在这些城市面前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界定立法对象。
“红色文化的范围很广,只有实现精准立法,对亟需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存作出细致规定,才能确保立法的可操作性。”乔新生说。
记者注意到,在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名称上并未实现统一,而是有着“红色文化遗存”“老区革命遗址”“革命老区红色资源”等多个称呼。不仅如此,在界定立法对象时,也有着不同的范围。
龙岩市在界定立法对象时,采用了“概括+列举”的方式对什么是红色文化遗存加以规定,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遗留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遗迹和实物”,并具体列举重要会议旧址、著名人物故居、重要战斗遗址遗迹等五类。
汕尾市在制定《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时,同样把时间范围界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但在具体范围上有着不同的考虑,作出了“在海陆丰革命老区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留存下来的旧址、遗址、遗迹、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以及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纪念设施”的规定,并对红色资源进行列举。
“在红色遗产保护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和因地制宜,准确理解红色文化的内涵,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红色资源存在的时间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值得关注的是,各地在立法时聚焦在物质层面,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可操作性,有利于解决现实中红色遗存保护难的问题。”乔新生说。
多地立法设立保护专项资金
资金投入不足是多地在保护红色资源时面临的一大难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一实际问题,立法的可操作性可能就会大打折扣。
据统计,龙岩市革命旧址保护需要投入资金9.7亿元,但国家文物局批复的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项目资金只有约4900万元,缺口较大。文物认定和工程保护的专业人才请不来、留不住,十分紧缺。
立法前,汕尾市各地的红色资源保护现状同样堪忧,由于历经数十年的风雨,保护管理不到位,许多革命遗址遗迹遭受破坏或年久失修,有些甚至倒塌,急需修缮、重建。
为解决资金投入不足问题,多地在制定法规时明确要求设立保护专项资金。
为确保汕尾市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汕尾市在制定条例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接受监督。
龙岩市制定的条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煜华认为,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保护力量薄弱,多地的不少红色文化遗存处于无人管、无人修的境地。通过立法明确设立保护专项资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关键问题。
避免“重经济轻文化”失衡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的数字显示,自2015年3月至2020年2月,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1800余件。其中,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130多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130多件法规中,有不少是针对古城保护等进行的立法,真正涉及红色文化保护的立法,并不算太多。
通过实地调研,胡健认为,目前设区的市立法的事项不够均衡,重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轻历史文化保护的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这一现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有上位法依据的影响。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事项范围较广,涉及的上位法也多,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明确参照,基础较好。相对而言,历史文化保护事项的上位法,主要是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数量相对较少,且涉及意识形态领域、需要本地财政投入,通过地方立法贯彻实施的动力不足。
另一方面也有地方自身原因。地方立法涉及的事项,不少都与历史文化有关,比如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环境保护领域的“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保护”等,都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鲜明的文化因素,但立法思路上还存在“重管理轻保护”“重经济轻文化”的理念,导致不少本可以从历史文化保护角度切入的地方立法项目,变成了比较纯粹的经济立法、环保立法,“文化味”被冲淡。
“红色文化保护是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较好的切入点。积极推动红色文化保护立法,有利于加强设区的市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立法,有利于深入推进文化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胡健说。
胡健建议,省(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选题立项时也要均衡考虑本地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现实需求,积极推进体现地方历史底蕴、具有地方文化特色、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立法项目,避免立法事项上出现“重经济、轻文化”的“失衡”现象。(本报记者 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