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总体上说,是与改革开放事业共同推进、共同发展的。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稳定性,而社会生活特别是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变动性,二者之间呈现出一定的矛盾性。在变革社会中推进法治,更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给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立法不应是被动地适应、接受,而是应该更加积极、更加主动地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立法工作中,努力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努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统筹修改法律的决定,打包修改法律,持续推进行政审批、职业资格认定等方面改革,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落实党中央改革调整生育政策的重大部署,及时作出决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决定废止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规定、修改法律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共作出数十件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司法体制、国防和军队等方面的一批重大改革。为保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依法顺利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先后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改革试点和在全国各地推开的决定,为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提供法律支持。
(摘自李飞:《立法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