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明年起施行
10月22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有关情况,《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同志对《条例》出台背景、规范的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黑龙江省中医药局相关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
《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在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中医药产业发展、人才培养及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条例》明确:一是在产业发展规划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药材保护和中药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的内容。二是在中药材种植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野生药材的发现、驯化与人工繁殖。引导规模化种植具有黑龙江省比较优势,市场竞争力强的中药材品种,规定在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在林下种植中药材。三是在产业融合和中药材加工方面,引导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通过开展“中医药+旅游”活动,培育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四是在中药材流通方面,规定了强化中药材流通环节的措施。
在中医药事业保障方面,《条例》紧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条例》对“西学中”作出进一步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取得调剂使用中药制剂的合理收益,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条例》还从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的角度出发,对产业项目基金作了进一步规定。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用于野生中药材保护及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科研等方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视财力情况设立一定额度的中医药发展基金。
《条例》将人才培养部分单独列为一章,要求高等学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的,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列为专业必修课,中医类专业应当将中医经典课程列为必修课。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专业人才评价机制,组织开展省级名中医评选活动。规定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