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在立法活动中坚持和贯彻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最重要的是在立法工作中自觉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拟订的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常委会党组报党中央,经审定后以中央文件形式转发;政治方面的重要法律中需要提请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常委会党组要报告党中央审定;法律草案基本成熟后,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前,由常委会党组报经党中央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有关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律草案基本成熟后,在提请审议前,也要报经党中央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栗战书委员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是政治机关。”我们要始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确保立法工作毫不动摇地体现党的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立法项目和法律制定中重大问题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根据党中央决策,依法按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摘自李飞:《立法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