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7日,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此前,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将“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作为健全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项基础性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旨在保证每一位公民都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在促进社会安全和实现社会公平方面发挥兜底作用。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社会救助法治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亟待通过立法提升社会救助的法律地位,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救助立法起步较晚,2014年2月,国务院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规范的形式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社会救助制度,初步构建了一个民政统筹、分工负责、相互衔接,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实践表明,这一体系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还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亟待提高。
首先,社会救助规范不够统一。暂行办法只是临时性的行政规范,在法律位阶、体系完整性和社会适应性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统一立法的缺失,制约了社会救助体系的进一步定型和优化,导致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不够强,影响了社会救助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社会救助仍以行政立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为主,社会救助规范体系呈现出“碎片化”特征,这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其次,救助制度还不够全面。长期以来,我国将法律规制的重心放在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专项救助上,而其他诸如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项目只有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指导,有些救助活动缺乏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再次,地方立法参差不齐,尤其是在救助标准、内容、主体和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多不一致之处,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造成了社会救助中的不公平。最后,程序性规定不足。现行制度体系在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的调查、行政机关决定的作出、社会救助的发放以及申请人的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等程序内容方面存在缺失,制约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
社会救助法是一部重要的社会法,其出台承载着保障人权、革新传统社会救助制度的使命,其功能发挥,客观上依赖于完善的法律规范和合理的制度设计。
立法应充分体现权利理念。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社会救助权是宪法中社会保障权的一部分,体现了保护公民基本生存发展的人权价值。因此,社会救助的基本法律不仅是政府实施救助的行政规范依据的,而且应当体现对公民各项救助权利的立法确认。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原则上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本法享有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但公民在社会救助方面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权、知情权、监督权、救济权等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建立规范的社会救助程序。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看,社会救助一般是一种依申请而进行的行政给付行为,在社会救助的申请和给付中,容易发生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况。社会救助法是一部权利保障法,但同时还是一部救助机构的程序法、权力控制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政府的办事规则、给付程序,给予救助对象以妥善的程序利益保护。具体而言,一是明确社会救助标准制定程序,包括救助标准应当涵盖的生活项目、老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标准的浮动等,避免地方立法的随意性。同时,政府部门在制定标准时,需要通过听证程序,公开资料信息,听取公民意见,保证救助标准的合理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二是明确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程序。困难人员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救助机关的申请受理、审核的做出决定等,均应明确相应的时限;做出不予救助决定的,要书面说明理由。三是明确社会救助的监督程序。立法赋予了公民对社会救助机关的监督权利,确定救助信息公开的方式,明晰举报、投诉等具体监督的程序,确保人民群众能够获得有效救济。
社会救助立法要保持一定的开放性。社会救助与国家的财政实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需求等因素密切相关。而且,随着社会救助内容的不断丰富,社会救助的有关制度也势必体现在不同的法律中。因此,社会救助法不必也无法覆盖所有救助项目,政策和制度尚未定型的项目以及新设立的救助项目,可以留给其他法律法规加以规定。除了对政府的社会救助行为进行不断规范之外,还应当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鼓励政策,并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探索政府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途径。作为我国社会救助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社会救助法应当在把握社会救助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具备足够的弹性空间和伸缩余地,为建立一个兼具现实性、系统性、前瞻性的社会救助体系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