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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4日下午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

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回应了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以强有力的刑罚手段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此同时,与会人员也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见。

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相关内容仍需完善

草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内容,成为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关注的焦点。

陈斯喜委员认为,草案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作为限制条件还不够,未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精神。“要解决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严重罪行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以罪行是否严重和情节是否恶劣作为判断,而应当从是否具有是非辨别能力上来考虑。”

陈斯喜建议明确以“恶意补足年龄”办法来解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人主观上恶意利用自己是未成年人不受法律追究这个条件来从事犯罪活动。“未成年人如果是恶意利用未成年这个条件来从事这种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也会引起民愤,也无法起到震慑其他未成年人以儆效尤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是合理的。”

鲜铁可委员原则上同意目前草案的规定,但认为有可以完善的地方。在他看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的规则中,“情节恶劣”没有必要,建议删除。理由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本身就是“情节恶劣”。他同时建议将“故意杀人、伤害造成重伤的”行为补充进去,在此之后加上“情节恶劣”或者“手段特别残忍”。即造成重伤的不一定都追究,还要看情节、看行为手段。

“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应慎之又慎。”李锐委员指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知仍不全面,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惩治是一方面,教育挽救则是更重要的方面。避免刑罚不必要的扩张,不仅要防止刑罚罪名的扩张,也要防止对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扩张。

建议对下调刑责年龄特别程序进行研究

分组审议中,对于草案规定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一特别程序,也有委员建议进一步研究。

“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判决是否有罪)由人民法院负责。草案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责不符,并且在哪个环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不明确。”刘修文委员建议进一步斟酌有关表述。

朱明春委员认为草案目前的表述还不够准确,建议适当修改,比如规定“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判决负刑事责任”。

陈斯喜建议修改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可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量刑是法院的职责,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应当由法院经审理以后确定。

建议进一步完善熟人性侵有关规定

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强奸案件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占4成以上,14到18岁的受害人约占20%,14岁以下的受害人约占21%。熟人作案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

此次草案加大了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对于熟人性侵犯罪,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新增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草案这一内容对于打击、预防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条件、地位实施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女性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与此同时,多位与会人员提出了多个修改意见。

“鉴于受害人是未成年人,量刑起点应当起码与强奸妇女的量刑处罚一致,即三年以上。”邓丽委员认为,目前草案规定“三年以下”,将出现受害人年龄低、犯罪人刑罚反而轻的悖论,与犯罪人行为的危害性不相符,也没有充分体现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不利于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她建议修改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杜黎明委员指出,草案目前规定的保护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而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排除在刑法打击之外。建议修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目前,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增幅比较明显。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猥亵儿童比2017年上升了114.6%。受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据统计,2019年猥亵儿童案件中,10岁以下的儿童占59%,6岁以下的占19%。

“这表明,10岁以下儿童是猥亵儿童犯罪的主要受害群体。而且现实中猥亵低龄幼女或者儿童的(也有男童)案件还是不少的。如果没有体现加重,社会的反响会更大。”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将猥亵不满10周岁的幼儿明确列入加重情节,进一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原则。(记者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