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及时惩治犯罪、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报告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在16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工作力度,健全工作机制,有序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这项制度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与会人员也提出了多个意见建议。
量刑精准化科学化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关键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都关注到了有关量刑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通俗来讲有时候检察官承担了半个法官的职责,传统的检察官只是对罪名提出公诉意见,量刑多少不管。现在要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对检察官的能力素质要求非常高。”鲜铁可委员指出,要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察官释法说理、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特别是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能力。
“量刑精准化、科学化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效。”在杜玉波委员看来,在稳定较高适用率、实现可用尽用的同时,下一步,认罪认罚从宽工作需要做的就是全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其中量刑的精准化、科学化是关键。建议最高法、最高检尽快联合制定下发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指南,统一司法机关、辩方、被害人方以及社会各界对个案量刑的认识,提高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感召力和吸引力,明确量刑建议程序规范,加强司法人员对量刑的学习,强化量刑建议说理,全面提升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的能力水平。
被告人权益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被告人权益保障是认罪认罚正当化的基石。如何进一步保障被告人权益,也是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关注的重点问题。
“在执行过程当中,一定要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丛斌委员指出,这个制度如果执行不好确实容易发生冤假错案。此类冤假错案主要有两种,一个是被迫认罪,一个是替人顶罪。而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就要靠制度来保障,建议检察院出台专门制度,如果当事人在庭审阶段或者侦查起诉阶段翻供,经查证属实翻供是对的,就不能追究其伪证罪的责任,否则在执行中也避免不了替人顶罪和被迫认罪现象的发生。
李钺锋委员在调研中发现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情形仍占相当比例,其中,他们反映的办案人员不充分听取意见、释法说理工作不深入,导致被告人因为量刑幅度超过预期是上诉原因之一。鉴于此,李钺锋建议完善健全办案人员释法说理制度,确保公正司法。
完善职业保障进一步发挥值班律师作用
受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制约,目前值班律师工作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不容忽视。实践中,大多值班律师常采取轮换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接触时间较短,很难对案件处理提出实质性帮助意见,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也较少。鉴于此,委员们建议完善值班律师的职业保障,更好地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
“值班律师既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又对严格依法办案发挥重要监督作用。”马志武委员建议提高值班律师的经费保障标准,并探索建立退休的司法从业人员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鲜铁可也强调应充分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现在值班律师在很多地方不够用。特别是基层,那么多的案件,一个县才几个律师,值班律师更不够,经费也很低,有的给100元、有的给50元,甚至有的打白条。所以,报告中建议允许退休的检察官和法官担任法律援助律师是可行的。”
适时修改刑法进一步健全配套法律制度
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加强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推进法律和工作机制的完善。
鲜铁可建议在刑法修改时,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含义进行明确。同时建议,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的沟通,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不起诉决定与后续的行政处罚处分的衔接机制。
“目前的刑事实体法中,单纯的认罪悔罪只是司法过程中可以考虑的酌定从宽情节,一般仅从轻处罚,不能减轻或免除处罚,从宽幅度较为有限,制约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进一步发挥。”马志武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强制度实施的衔接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政法各部门的共同参与,需要各层面政法部门之间进一步增进共识,强化工作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制度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更强工作合力。”
杜玉波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增加“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情节规定的建议,补足立法短板。“量刑建议不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意志,而是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被害人的诉愿,也是法院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最为重要的司法意见。”(记者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