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朱宁宁 1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如何在法律上界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定义、如何界定本法适用的范围成为多位委员发言中提及的内容。委员们建议对相关问题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明确。
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王超英委员建议此次修法时能仔细地把实施范围再考虑一下。“既然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应从保护的角度,从维护生态平衡的角度说这件事情。特别是涉及到动物利用方面。因为这涉及到文化传统以及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一刀切’好还是不好,需要研究。”
邓秀新委员认为修订草案中的有关概念相对比较狭隘,应把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中新的提法吸收进来。建议根据决定精神定义野生动物,将其范围扩大到“没有被人类驯化且生活在自然界的所有动物”。同时,他还建议尊重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规律,在考虑人工控制管理干预的强度或人工选择时间长短的连续变化因素的基础上,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来进行界定。
李飞跃委员建议清楚界定野生动物、人工饲养动物、圈养动物的概念,并进行分类管理,解决食用、宠物、观赏、药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