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国旗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在中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对国旗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根据实践中国旗的使用情况,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国旗的升挂、悬挂作进一步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二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三是,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四是,展览馆、体育馆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二、国务院办公厅提出,应当对国旗图案标准版本的发布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三、修正草案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专家建议进一步明确统筹协调国旗管理的具体部门,确保责任落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9月25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北京市有关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代表等就国旗法修正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作了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正草案总结实践经验,对国旗的使用和监管进行了修改完善,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有的与会人员还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草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