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国徽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1991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徽法,对国徽的制作、悬挂、国徽图案的使用以及国徽使用的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徽法的法律责任条款作了修改。国徽法颁布施行近三十年来,对于保障国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政治和社会的发展,国徽法实施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国家机关使用国徽的情形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徽图案的使用需要进一步规范,哪些证件证照、网站等能够使用国徽图案需要明确;国徽的通用尺度也不适应现实需要,国徽制作、销售、悬挂、使用、回收的监督管理部门还不够明确等。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时俱进,适时修改国徽法,完善国家标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改国徽法,规范国徽的使用,是维护国家的形象和尊严的需要
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与尊严。现实生活中,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况比较多,在商品和网络上,国徽图案使用不当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徽尊严。修改国徽法,强化国徽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加强国徽使用的管理监督,有利于形成维护国徽尊严的意识和社会氛围,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形象和尊严。
(二)修改国徽法,完善国徽制度,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
爱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国徽作为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最好教材。现行国徽法主要对国家机关悬挂国徽提出了要求,没有对各类证件证照、网站等使用国徽图案作出规定。实践中,国徽及其图案广泛运用于国家机关颁发的工作证件、身份证等各类证件、证照,成为代表国家机关认证、认可的重要方式。修改完善国徽法,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修改国徽法,完善国家象征和标志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厚支撑。国徽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仪典、国家标志方面的立法,相继制定国歌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重要法律,完善了宪法确立的许多重要国家制度,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公祭制度等。修改国徽法,完善国家标志法律制度,强化公民的国家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体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修改国徽法,完善国家标志制度,展现大国气象,强化国家观念,有利于增强全体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有利于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强大的精神力量。
二、修改的工作过程、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修改完善国徽法的意见建议。201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国旗法的重要批示时,提出一并对国徽法进行修改完善,将国徽法修改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立即启动修改工作,研究总结实践中国徽使用好的经验做法,梳理存在的问题,对国外有关国徽的立法进行了研究;到北京、浙江进行调研,了解国徽制作和使用、国徽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意见。在形成修改方案后,又书面征求了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正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将国徽法(修正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改国徽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国家重要标志制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国徽的氛围,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精神力量。
修改国徽法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部分修改,不作大的修改。突出重点,对实践中影响国徽权威和尊严的问题作出规范,明确国徽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坚持以规范为主。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使用国徽和国徽图案的情形,对使用非通用尺度的国徽作了更加灵活的规定。同时对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作出明确规范,维护国徽的权威和尊严。三是做好与涉及国徽的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保持法律规范之间的和谐统一。
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共1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完善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
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增加应当悬挂国徽的场合。一是为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机构的新变化,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悬挂国徽。二是按照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建设的精神,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悬挂国徽。三是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删去现行法第四条中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悬挂国徽。四是明确“宪法宣誓场所”悬挂国徽。
(二)关于增加国徽图案的使用情形
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补充完善国徽使用的情形。一是根据国家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情况,规定国家机构的“官方网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二是完善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使用国徽图案的规定;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汇编的封面”应当印有国徽图案,同时明确“其他出版物需要在封面上印有国徽图案的,应当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四是增加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使用国徽图案”;五是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学位证书,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三)关于严格规范国徽使用范围
为加强国徽及其图案使用的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和限定使用范围。一是明确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不得随意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二是增加规定“产品外观设计”不得使用国徽和国徽图案;三是将国徽和国徽图案不得用于“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修改为不得用于“日常用品和陈设布置”。
(四)完善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批准程序和悬挂要求
现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一些地方反映,现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的建筑物体量比以前大,悬挂现有的三种通用尺度的国徽,有时显得不协调,建议作出更加灵活的规定。据此,将上述规定修改为:“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五)关于明确国徽的监管部门
现行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有的建议应当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据此,草案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国徽法已经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并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这次修改国徽法无需重新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考虑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均已通过本地立法实施国徽法,经研究,建议两个特别行政区根据修改后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和精神,对各自本地立法作相应修改。
国徽法(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