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14日上午对国徽法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14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根据实践情况,增加界桩、界碑等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十条中规定,中小学应当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徽是强化爱国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应当纳入全民爱国主义教育。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
经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1月1日。
此外,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涉及国徽管理使用的具体问题和宣传教育。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徽管理使用中的具体问题可由主管部门根据实践情况提出要求;关于加强国徽法的宣传教育,建议有关部门研究落实。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